首先,欧洲同行非常在意参展商是否对商品的原产地标识作了误导性暗示。
因此,如果参展商的任何声明、暗示、标签、装饰被认为含有欧盟元素,参展商应避免使用。(这些欧盟元素包括“意大利生产”、“法兰西风格”、“三色旗”、“欧共体标识”等等)。这类争议可以由“不正当竞争法”进行规制。
其次,基于“同一性”或“类似性”,就可以使侵权指控成立,因此必须避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。明智的办法是,与同行竞争者的商标之间保持一定的差异性。
必须注意的是,除了侵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,对他人任何标识或产品形状的恶意模仿,在特定情况下,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。
在决定采用某项标识、装饰或形状时,必须事先知道该标识、装饰或形状是否与同行竞争者拥有的标识、装饰或形状相类似,知晓其法律地位。
参展前,建议对展览方案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作周密的部署,以确保不侵犯他人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,在大程度发挥自身商标、外观设计和发明效用的同时,有效规避风险。
通常说来,如果在《巴黎公约》缔约国举办官方或官方认可的国际性展会,《巴黎公约》的许多缔约国都会给予参展商品以临时性保护措施。在展会举办前注册商标或外观设计,或取得发明的专利权是非常明智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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